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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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海辉

黄海辉: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利海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辉、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21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海辉支付尚欠货款486243.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本金486243.9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给原告灵山县利海投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灵山县利海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94元,诉讼保全费2951元,共11545元,由被告黄海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限你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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