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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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丽雅、李重喜、张恒、廖然

曾丽雅、李重喜、张恒、廖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翔峰与被执行人梧州宙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翔峰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滔、曾丽雅、广州市莱佛士投资有限公司、李重喜、张恒、何光、廖然为被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林翔峰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及本院(2025)桂0403执异18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林翔峰的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李滔、曾丽雅、广州市莱佛士投资有限公司、李重喜、张恒、何光、廖然为(2024)桂0403执11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州劳人仲字〔2024〕第15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由陈永发、李燕君、傅娟凤组成合议庭,由陈永发担任审判长,承办人为傅娟凤;本院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李滔、曾丽雅、何光、广州市莱佛士投资有限公司、廖然、张恒、李重喜为(2024)桂0403执1172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其认缴出资750万元、17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万元、20.5万元、29.4万元范围内对梧州宙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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