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亚秀:本院审理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跃平及原审被告蒙宏毅、李金航、钟亚秀、广西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9民终302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蒙宏毅自动撒回上诉处理。以及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4)桂09民终30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0902民 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第六项、 第七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09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第八项;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4)桂09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王跃平与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亚秀、蒙宏毅签订的《钢管材料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8日解除;四、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4) 桂09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蒙宏毅、钟亚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给被上诉人王跃平(违约金的计算:以1846317.03元为基数,从2023 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3.65%×4=14.6%计至清 偿之日止);五、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蒙宏毅、钟亚秀支付租赁钢管材料7.82吨、扣件41520个、18#工字钢2838.5米、钢网片 1195片的折价款388564.5元给被上诉人王跃平;六、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蒙宏毅、钟亚秀支付剩余未还租赁材料的租金21526.05 5元给被上诉人王跃平; 七、驳回原告王跃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643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643元,由被上诉人王跃平负担 10664元 ( 其中受理费9301元、 财产保全费为 1363元),由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蒙宏毅、 钟亚秀负担 27979元(其中受理费24342元、 财产保全费3637元);鉴定费 20318元,由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蒙宏毅、 钟亚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4元,由上诉人广西宏骏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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