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凯:本院受理原告李静诉被告唐凯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桂1103民初16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主要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73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8月20日9时0分在本院望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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