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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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曹敏

曹敏:本院受理的(2026)桂0502民初343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梁运健、曹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梁运健、曹敏、案外人北海馨平广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编号:2010455501001100272);二、被告梁运健、曹敏须偿还借款本金334425.14元、利息5644.91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2月3日,以后按照合同另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在实现上述债权时对被告梁运健、曹敏名下位于广西北海市茶亭路49号北部湾壹号雅苑海悦阁一单元2502号房屋[产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47765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4776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运健、曹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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