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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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华、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王晨

张华、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王晨:本院在执行(2026)鲁1302执异337号原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张华、临沂颐正数码置业有限公司、王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临沂市鲁南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债权转让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定于公告期满后,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执行大厅金融团队执行工作室召开执行听证会,对该变更申请执行人事项进行审查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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