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浙信商贸有限公司、苏中守、苏苗信、林李弟:济南鑫达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邹城市浙信商贸有限公司、苏中守、苏苗信、林李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883执异218号听证传票、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告知书、执行异议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审判庭开庭审查此案,逾期将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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