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得香与被告广西景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502民初10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证据清单、民事裁定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7: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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