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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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灵山县陆屋镇名洋制衣厂、周琳

灵山县陆屋镇名洋制衣厂、周琳:本院受理原告向玉珍与被告灵山县陆屋镇名洋制衣厂、周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7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灵山县陆屋镇名洋制衣厂支付劳动报酬78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劳动报酬7818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1日起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支付清劳动报酬之日止)给原告向玉珍;二、驳回原告向玉珍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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