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来助、李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灵山嘉德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坚、谢来助、李峰、广西绿来福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异议人)江学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721执异34号执行异议申请书、执异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异议人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中止(2025)桂0721执2110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异议申请人的强制执行;二、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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