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赤坎区宜伟食品商行、寇伟生: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国食诚食品商行与被告湛江市赤坎区宜伟食品商行、被告寇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桂0105民初14820号。原告南宁市国食诚食品商行2025年3月12日于向本院提交一份补充证据。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逾期不提供的的,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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