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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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南宁富康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富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洞源与被告广西南宁富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08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西南宁富康有限责任公司与凌洞源于2003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合法有效;二、广西南宁富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凌洞源办理将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桂房证字第01204060号)变更登记至凌洞源名下的相关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4)桂0108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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