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柏良:本院受理原告正大食品(来宾)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3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柏良支付原告正大食品(来宾)有限公司货款75692元;二、被告周柏良支付原告正大食品(来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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