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超:本院受理原告孙曙光与被告徐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91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怀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曙光支付货款206000元;二、被告徐怀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曙光支付利息(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孙曙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被告徐怀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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