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2026)桂0110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诺为新科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深圳穗深冷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4)桂0110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南京诺为新科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杨学华、张迈方作为该案被执行人。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南京诺为新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上述文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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