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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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磊

张磊:本院受理原告钟寿红诉被告张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张磊支付原告钟寿红加工费28560元,利息571元。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28元由被告张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福绵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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