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陈雷、李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陈雷、李文波、鲁芮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105元及利息(利息以254105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的1.95倍计算,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6251.62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新址临西十二路与西安路交汇兰山区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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