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俊余、黄禹铭、卢东林:原告闭小玲诉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俊余、黄禹铭、卢东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闭小玲购买电器费用25616元;二、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闭小玲购买电器费用25616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256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2025年1月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运营收益23400元;四、被告黄俊余对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黄禹铭在应缴出资额内对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卢东林在应缴出资额内对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闭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元、保全费511元、公告费250元,由被告广西优居公寓管理有限公司、黄俊余、黄禹铭、卢东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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