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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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励娟

杨励娟:原告钟朝阳与被告杨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502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励娟返还借款本金310万元并支付利息1463358.08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月22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从2025年1月23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5年1月23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钟朝阳;二、驳回原告钟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9元(已减半计收),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99元(原告钟朝阳已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221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钟朝阳负担213元,被告杨励娟负担265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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