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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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诚方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李洪城

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诚方世纪实业有限公司、李洪城:本院受理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诚方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张仕森、李洪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6173747.26元给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被告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给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法:编号为YCCY202404-0002-1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29531.99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8期租金违约金以29531.99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2期租金违约金以29531.99元为基数,自2028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04-0002-2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59063.98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8期租金违约金以59063.9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2期租金违约金以59063.98元为基数,自2028年9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04-0002-3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76037.9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76037.9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2期租金违约金以76037.91元为基数,自2028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04-0002-4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73829.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7期租金违约金以73829.97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2期租金违约金以73829.97元为基数,自2028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04-0002-5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5期租金违约金以76129.3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6期租金违约金以76129.3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2期租金违约金以76129.31元为基数,自2028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04-0002-6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2期租金违约金以70165.6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3期租金违约金以200740.08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4期租金违约金以200740.08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0期租金违约金以200740.08元为基数,自2028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10-0003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2期租金违约金以20221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3期租金违约金以57851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4期租金违约金以57851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0期租金违约金以57851元为基数,自2028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编号为YCCY202411-0004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计算:第1期租金违约金以63864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2期租金违约金以6386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3期租金违约金以18271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第4期租金违约金以18271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此类推至第50期租金违约金以182710元为基数,自202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四川诚方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张仕森、李洪城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500辆车辆(详见附件车辆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33254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8254元,由被告四川盛宝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诚方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张仕森、李洪城负担。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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