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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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嘉鹿

王嘉鹿: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柳南区柏振电力器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桂0204民初452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审委会名单、鉴定告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63857.07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939元(以63857.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上浮50%,自2021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的利息为10939元,之后的利息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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