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福:本院已受理原告北海怡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方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502民初837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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