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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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寿军

邓寿军:关于申请执行人黎春燕与被执行人邓寿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903执1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文书载明:1、责令你向黎春燕支付加工费99592元及加工费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将存在黎春燕处加工的裤子取走;3、负担案件受理费1155元、申请保全费1022元、申请执行费1427元、执行公告费200元;4、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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