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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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东泽达建材有限公司,张义秀

山东泽达建材有限公司,张义秀:本院受理原告王善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00元为基数,年息20%的计算标准自2025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费及律师费依法由二被告承担。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青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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