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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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善龙

王善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与被执行人山东兴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善龙、刘叶文、孙亭珍、张玉波、山东兴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兴政大数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且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04执异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善龙、山东兴政大数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孙亭珍、张玉波为(2024)鲁0104执4245号案件被执行人;二、王善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山东兴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鲁01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的债务,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山东兴政大数据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孙亭珍、张玉波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山东兴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鲁0104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清偿的债务,分别在未缴纳出资237万元、33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李海涛的其他追加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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