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喜群:本院已受原告赖家才与被告陈喜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陈喜群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公告送达(2025)桂0502民初1303号起诉状副本、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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