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清华(45262420031013XXXX):本院受理赣粤汇(广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覃清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联系,地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082民初492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128.22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原告各月代偿款为基数,自原告转款之日起算,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7.0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19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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