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本院受理原告黄日升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日升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日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27.06元、减半收取1,714元(原告黄日升已预交),由被告付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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