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旭高、覃妈年、石建雄、石俊: 本院受理原告韦吉乡与被告潘旭高、覃妈年、石建雄、石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选前通知书、原告证据、质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质证期为送达之日起5日届满。本案定于2025年8月11日下午15时20分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楼三楼接待室二摇号选择鉴定机构和质证。逾期未到庭的,本院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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