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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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宋刚

宋刚: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告宋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602民初283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各一份。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拖欠未到期本金191982.35元,逾期本金12144.01元,本金罚息385.90元,逾期利息8055.16元,利息罚息270.07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5年9月1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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