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原告万江汉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05民初7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向原告万江汉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二、被告刘洋向原告万江汉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9日起至被告刘洋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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