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雪妮,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与被告陆雪妮,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2026)桂14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陆雪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278.26元、利息1906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9月8日,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编号A:[按]字[崇]行[凭祥]支行[2014]年[210]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之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但利息等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陆雪妮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就其偿还的部分有权向陆雪妮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元,由陆雪妮、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陆雪妮、广西闽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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