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峰:本院受理蓝远超与黄山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桂01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远超货款5,000元;二、被告黄山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远超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驳回原告蓝远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及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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