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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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勇

江勇: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20)桂0903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903执恢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向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63000元及相关利息;(2)负担申请执行费15030元。报告财产令载明: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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