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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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祖创、杨雪萍

陈祖创、杨雪萍: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塘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祖创、杨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桂0109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109执恢3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询价报告、拍卖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陈祖创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2号楼S23号、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1号楼S08号共两处不动产,以上财产经本院委托广西万嘉浩业房地声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得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2号楼S08号不动产评估结果价为1273800元;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2号楼S23号不动产评估结果价为401000元。同时将该财产评估价格告知你,如你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参照评估价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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