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斌:本院受理原告靖西市鸿源电动车配件营业部与被告周斌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108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斌向原告靖西市鸿源电动车配件经营部支付货款889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周斌全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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