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明:本院受理原告邹海明与被告李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桂0902民初3183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委托公民代理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11:00在本院第九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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