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森木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胡祖尧、胡光美、王清华、陈祥兰、王宇浩、王丽、王欣宇: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源与被告南宁市森木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胡祖尧、付伟伟、胡光美、王清华、陈祥兰、王宇浩、王丽、王欣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桂0110民初728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根据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5日8时3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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