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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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潘玉龙、覃明秀、潘彦冰

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潘玉龙、覃明秀、潘彦冰:本院在执行(2020)桂0105执408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闽峰胶合板厂与被执行人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广西金骏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潘玉龙、覃明秀、潘彦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2024)桂0105执异4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一、追加被申请人潘玉龙为(2020)桂0105执4085号案的被执行人,潘玉龙应在350万元范围内,对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闽峰胶合板厂所负的义务承担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覃明秀为(2020)桂0105执4085号案的被执行人,覃明秀应在150万元范围内,对浦北县裕祥木业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闽峰胶合板厂所负的义务承担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南宁市闽峰胶合板厂的其他追加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不提出,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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