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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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普太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清、陈丕玲

广西普太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清、陈丕玲:本院受理(2026)桂0902民初5814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山里红原生中草药购销部与被告广西普太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清、陈丕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2026)桂0902民初5814号民事裁定书、(2026)桂0902民初58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山楂货款284146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6416.96元(以28414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6年4月28日,利息为6416.96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290562.9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6年9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KA1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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