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之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申请人谭丽华与被执行人宾阳县平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桂0126执22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广西恒之康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宁之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龙云为执行依据为(2024)桂012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广西恒之康投资有限公司在其530万元范围内,以(2024)桂012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宾阳县平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谭丽华承担清偿责任;三、广西宁之康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其420万元范围内,以(2024)桂012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宾阳县平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谭丽华承担清偿责任。四、龙云在其50万元范围内,以(2024)桂0126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宾阳县平之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为限,对申请执行人谭丽华承担清偿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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