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杰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隗杰、张兆华、刘振花、王昆、温庆莹、许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青岛安普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且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2025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到庭调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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