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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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桂强、张明嫒

陈桂强、张明嫒:本院受理(2025)桂0603民初350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防城支行与陈桂强、张明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现原告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桂强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20120230004264);二、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如下款项:1.贷款本金25800元及利息9740.91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复利、罚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利息执行利率(年)为固定利率3.95%;罚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收罚息;复利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利息自2023年1月11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5年8月26日尚欠9740.91元,之后的利息另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支付律师费1243.00元;3.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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