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琪:原告黄丽珊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5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安琪退还2660元给原告黄丽珊。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安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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