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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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莫兴德

莫兴德:原告广西吉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重汽贸易有限公司、莫兴德及第三人广西驰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10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重汽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吉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车款6500元;二、被告广西重汽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吉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6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75%计算至被告广西重汽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莫兴德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吉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8元,由原告广西吉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3589元,被告广西重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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