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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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陈雷、李文波

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陈雷、李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张鹏与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陈雷、李文波、鲁芮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鹏货款254105元及利息(以254105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鹏案涉货款自2025年1月29日至2025年7月4日的利息3989元;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鹏保全申请费1870元;被告陈雷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波在减资285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铂涛新材料科技产业(山东)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张鹏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新址临西十二路与西安路交汇兰山区商城管委会西邻3号楼),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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