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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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东阳

李东阳:本院受理的(2025)桂0502民初3588号原告广西小毛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东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李东阳须支付租车款38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年3.45%,自2024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西小毛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东阳须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给原告广西小毛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200元,保全费448元,合计1518元,由被告李东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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