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秋:本院在申请人劳坤进与被申请人邓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春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请求解除灵山县人民法院(2024)桂0721执保1324号执行裁定书中关于冻结邓秋银行账户【开户行: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17611010106652267,卡号为:6231330300004866869】的查封冻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因逾期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蒙业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娟、潘成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由吴小嫦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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