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荣杰、胡一欢:本院受理原告宾艳芳诉被告林荣杰、胡一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902民初396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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