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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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荣

沈荣:原告孙明与被告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10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荣向原告孙明支付货款157,000元;二、被告沈荣向原告孙明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沈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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